运气问题、正义难题与法律课题

运气问题、正义难题与法律课题

本文以道德运气问题为切入点,探讨其在道德评价与法律实践中所引发的正义难题。借助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在 “道德任意性”概念与“差异原则”的理论,文章讨论了法律与道德在对待运气问题上应有的区分。法律可以且应当部分地接纳“结果运气”以维护社会信任与分配已发生的损害,但这并非在道德层面认可运气决定人格价值;相反,正义的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应通过类似“差异原则”的顶层设计,矫正自然与社会偶然性带来的不公,从而在集体层面实现一种不基于道德任意性的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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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气问题、正义难题与法律课题

——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异原则的讨论

一、引言

在日常道德判断与法律实践中,人们常常不可避免地诉诸“运气”这一因素:相同的行为动机与风险承担,因偶然条件的差异而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由此引出的“道德运气”问题构成了当代伦理学与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核心难题:如果一个人并未控制导致结果的关键偶然因素,那么这些结果是否应当影响我们对其行为的道德评价与责任归属?

围绕这一问题,直觉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张力。一方面,我们普遍认同,道德评价应当基于行为者的意图、选择与可控因素;若一个人仅仅因为运气好坏而被判定为“更坏”或“更可谴责”,似乎违背了人格平等与责任自主的基本直觉。另一方面,在现实制度中,我们又很难接受一种完全不考虑结果差异的责任安排。若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者与仅造成财产损失者在法律与舆论层面受到同等对待,公众对正义的信任将受到严重冲击。这种张力表明,道德运气问题并非仅仅是抽象的道德心理困惑,而是直接触及社会制度如何分配责任与损害的正义性问题。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为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传统道德运气讨论的理论视角。诉诸于正义的原则,他把道德运气问题的核心从行为者是否因为运气而“更坏”,变成了在一个充满“自然彩票”的世界中,什么样的责任与惩罚制度能够在无知之幕下被理性个体普遍接受。

二、道德运气问题

2.1 酒驾与道德直觉的冲突

In Defense of Moral Luck: Why Luck Often Affects Praiseworthiness and Blameworthiness 的作者 Robert J Hartman 在 Aeon 网站上有一个这样的讨论:深夜一次派对后,Killer 和 Merely Reckless 酒后开车回家。不同的是,Killer 撞死了一名在路沿上的路人,而 Merely Reckless 仅仅运气好,只是撞到了路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他们应该因为运气的差异而遭受不同程度的道德谴责吗?或者说,运气该纳入对道德的评价中吗?[1]

更进一步,除了 K 和 M 这两个人外,还有两个人也参加了这次派对:Fumbles 和 Night Blind。Fumbles 本来也打算醉酒开车回家,但是在走向车子的路上绊了一跤,车钥匙掉进了下水道,只好打出租车回家。Night Blind 患有夜盲症,因此直接打车回家了。但事实上,Night Blind 在道德和性格上与前三人并无不同,如果派对发生在白天,或者他的夜视能力有所改善,他也会醉酒驾车回家的。

在这个案例中,K 因为自己的运气差而撞死了人,M 因为自己运气好而酒驾没造成伤亡,F 因为自己生活中的运气差而没能酒驾,N 因为自己在基因上的运气差导致他根本不考虑酒驾。四个人性格本质并无不同,只是因为运气的因素,而导致了截然不同的情况。将运气纳入对道德的评价中是正义的吗?

人物

道德水平

行为

运气

Killer

败坏

酒驾撞死人

酒驾撞死人运气差

Merely Reckless

败坏

酒驾没撞死人

酒驾没撞死人运气好

Fumbles

败坏

钥匙掉了没能酒驾

掉钥匙运气差,因此没能酒驾

Night Blind

败坏

夜盲症不考虑酒驾

夜盲症运气差,因此不考虑酒驾

2.2 结果运气与过程/构成运气的区分

上文所讨论的运气其实是不同的种类。一类是结果运气(resultant luck),比如 K 和 M 的区别,同样的酒驾行为,导致不同的结果。一类是过程 / 构成运气(constitutive luck),比如 M 和 N,同样的性格,因为基因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的选择。

在 Robert J Hartman 来看,除了运气的不同种类,还得区分“对结果负有责任”和“本身是不是坏人”这两个概念。“好人还是坏人取决于一个人的品格;而对某件事是否应受谴责则取决于你是否要为自己在世上的所作所为负责。”[1]

基于这两种不同的运气区分,其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而如何调和朴素的道德观念与法的精神,是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精神母题。

三、对运气的基本判断:道德任意性

3.1自然彩票与社会偶然性

一个人的自然天赋完全是运气的产物,《正义论》中,罗尔斯称之为“自然彩票”,他说,“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正如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社会中的最初有利出发点一样。”[2]

天赋并不是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或者道德行为而赢得的——单纯是因为幸运。而且这不仅是基因层面上的幸运,也是社会层面上的幸运——社会正好需要你所拥有的天赋的幸运。举个例子,一个拥有手工织布天赋的人在大工业机械化工厂中几乎做不了什么,他很幸运地拥有了一个天赋,但他的天赋很不幸地不被社会需要。

不止天赋,人的各种行为无不受到这样的自然彩票的影响。

这种充满偶然性的自然彩票很难被二元地区分为过程运气和结果运气,更多的时候是过程运气和结果运气同时起作用。罗尔斯将这种运气概括为“道德任意性”[3],他说:“分配的份额受制于自然运气的产物,而这种产物从道德上来看具有任意性。我们没有理由允许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要受到自然资产的分配来确定,就像我们没有理由允许它受历史和社会运气的确定一样。”

于此,罗尔斯的观点是,道德任意性应当在法律制度建设上予以纠正。

3.2 差异原则:无知之幕下的风险决策

罗尔斯提出了“差异原则”,为纠正道德任意性提供理论基础。他设想了有这样一个情况:在无知之幕下,人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天赋和经济状况,因此会基于正义的原则设计社会制度。以尽可能保证自己如果处于弱势地位下的基本权利,和使社会尽可能走向公平。这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决策后的均衡。

差异原则就是这样一个纠正才能和天赋因为运气而导致的不公平分配的原则。差异原则允许人们因天赋和努力获得较大收益,但前提是这种安排要有助于最不利者的利益,从而抵消自然与社会运气带来的不平等。也即《正义论》中所写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2]

桑格尔在《公正》中认为罗尔斯的这种原则体现了一种协议,即“将自然才能的分配看做一种公共资产,并共享这一分配的好处,而无论其结果是什么。”[4]

罗尔斯的理论似乎在说,他倾向于不将运气因素(包括过程运气和结果运气)纳入对个人道德的考虑,因为运气只是自然与社会的偶然结果,从道德的观点看具有任意性,是一种自然彩票。就算运气因素的影响不可忽略,也应尽可能通过顶层设计予以补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朴素的道德观常常会根据一个人的运气好坏给他定罪,同时区分道德的不同等第。

在文章一开始的案例中,因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 K 获得的惩罚比醉酒驾车但是只造成经济损失的 M 大得多,在舆论上,K 受到的道德压力也会比 M 大。尽管 K 和 M 的主观恶意是相同的,造成的潜在社会风险也是相同的(只不过一个兑现了风险,一个没有)。而 F 和 N 更是只因为自己在生活和基因上的运气——一个掉了钥匙,一个患了夜盲症,而从根上杜绝了酒驾的可能,也就谈不上法律惩罚。

那么,这样一种会考虑到运气因素的法律顶层设计是不是不正义的呢?

3.3 运气在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中的不同面向

如果结果运气和过程运气都不能纳入道德判断,酒驾案例中 K 和 M 的主观恶意是相同的,对社会造成的风险也是相同的,两个人应当承担同样的道德谴责,不能仅仅因为二人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就有所区分,应当矫正运气的差别。

然而,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却完全有理由将运气纳入量刑的考虑。“在一个合理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那些触犯了正义法律因而受到惩罚的人通常是做了恶事。这是因为刑法的目的是要维持基本的自然义务,这些义务不许可我们破坏其他人的生活,损害其他人的身体,或者剥夺他们的自由和财产;刑罚就是用来达到这个目的的。”[2] 法律的目的不是惩罚“道德价值”,而是保护社会基本善并激励正确行为。

3.4 以正义的原则确立法的精神

在“本身是不是坏人”的判断上,毫无疑问,K 和 M 是相同的,但在“对结果负有责任”中,K 和 M 造成的客观社会危害是不同的。如果对 K 和 M 完全同罚,公众会觉得“杀了人跟没杀人一样”,这会严重损害人们对正义的信任感。把公众置于无知之幕后,他们肯定会支持“结果加重犯”,这是正义的。

换句话说:法律可以、也必须部分接纳结果运气,但这不意味着我们要在道德上承认运气决定了一个人“更坏”。

罗尔斯肯定这种朴素道德的价值判断本身就是正义的一部分,并将个体的直觉概括为集体共识的原则,“我们的目的就应当是概括出这样一种正义观,不管它是如何多地诉诸直觉,它都倾向于使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判断集中起来……优先的问题就不是怎样处理不可改变的既定道德事实的复杂性问题,而是要概括出能被普遍接受的提议以达到所希望的判断一致。”[2]

法律依托于道德,但是又与道德起着不同的作用。运气是否被法律接纳,并不是在对行为者做出道德批判,而是在分配已经发生的社会损害由谁承担。我个人的理解是,《正义论》中所讨论的差异原则也并非在追问某人是否“更坏”,而是在讨论:在一个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 受益者的社会中(自然彩票),谁来承担损害 / 获得利益,最符合公平也即社会正义的原则:“指导在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2]

四、结论

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视角,“运气是否应影响道德价值”的个体追问应该转向审视一个更为根本的正义课题:在一个充满“自然彩票”与偶然性的世界里,社会基本结构应当如何安排责任与利益的分配,才符合公平原则。

他所指出的“道德任意性”确证了运气(无论是构成运气还是结果运气)本身不能作为衡量个人内在道德价值的合理依据。然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首要目的并非对个人道德价值进行精确评级,而在于维护基本社会秩序、分配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与负担、以及预防危害。在此框架下,法律有正当理由考量“结果运气”。这是因为,法律责任的分配必须回应社会公众的正义直觉、有效震慑危害行为,并公正地分担已实现的社会损害。这种安排,在“无知之幕”的假设下,能够被理性参与者所接受,因为它符合每个人在可能成为受害者时对保护与补偿的期待。

因此,解决道德运气难题的关键,在于清晰界分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不同面向与功能。正义的社会制度不应被动接受自然与社会偶然性带来的不平等,而应主动通过制度设计使这些偶然性因素最终服务于最不利者的利益,或至少不加剧基于运气的剥削。

参考文献

[1] HARTMAN R J. In defense of moral luck: why luck often affects praiseworthiness and blameworthiness[EB/OL]. Aeon, (2017-09-20)[2025-11-28]. https://aeon.co/essays/how-to-tell-a-bad-person-from-a-person-who-did-a-bad-thing.

[2] 罗尔斯. 正义论: 修订版 [M]. 何怀宏, 何包钢, 廖申白, 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

[3] 景淇. 对罗尔斯原初状态中构建 "自我" 的道德任意性的批评 [J]. 文教资料, 2017(31):3.DOI:10.3969/j.issn.1004-8359.2017.31.046.

[4] 桑德尔. 公正: 该如何做是好?[M]. 朱慧玲, 译. 北京: 中信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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